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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措施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温馨提示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由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为使《出生医学证明》能准确、及时地打印和领发,请各位申请人认真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办证手续

       1.需准备父母有效身份证及提供婴儿姓名(随母姓或父姓)办理,一发证即不更改姓名。

       2.母亲单亲领取出生证:母亲有效身份证及提供婴儿姓名(随母姓)办理,一发证即不更改姓名。

二、当事人应保证提供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及真实性,认真核对信息,一经签发,所载信息原则上不予变更,提供虚假证件、冒用别人身份证等,卫计委和公安部门会介入调查,后果自负。

三、领证时仔细核对《出生医学证明》,无误签字领取。禁止在《出生医学证明》上涂改信息。

四、领证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星期六、星期天及节假日不办理)。

五、出生医学证明是宝宝人生的第一证,领证时请认真核对出生证明信息,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入户口、上学、高考和出国均需要)!不能过塑!补办手续非常繁琐。

六、特殊情形办理

       1.父母一方为外国国籍者(含台、港、澳地区)),需提供护照或者港澳通行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无法核实母亲身份(偷渡、拐卖、死亡或失踪等),婴儿父亲持住院首页复印件、分娩记录、亲子鉴定证明和公安或法院等证明材料向拟落户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双亡、失踪等,小孩的其他监护人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用医证明》。

       4.现役军人使用居民身份证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备注:办理出生证必须是母亲或者父亲,其他人不能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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