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提高人口素质,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对儿童的听力障碍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因听力障碍影响儿童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根据《海南省新生儿听力免费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实施时间
原则上凡设有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包括乡镇中心卫生院及农场医院)均应提供听力筛查。参照《海南省新生儿听力免费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的目标,全市各级医疗助产机构对新生儿听力筛查应做到100%告知,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听力筛查,并逐年提高全市的筛查率。
(一)2011年全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覆盖率达到40%;2012年全市筛查率达到60%以上,市级医疗助产机构筛查率达到90%,筛查范围扩大到乡镇中心卫生院及农场医院;2013-2015年全市筛查率达到80%以上,80%的助产单位能开展听力筛查服务或能有效转诊。
(二)对有听力障碍高危因素新生儿筛查率应达到90%以上,对未通过听力筛查的儿童进行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减少因听力障碍对儿童生长发育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建立新生儿筛查质量管理体系,实行新生儿筛查工作全面信息化管理。
(四)实施时间:2011年12月1日起市妇幼保健院等7家医疗助产机构实施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已配置听力筛查仪的单位先实施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没有听力筛查仪的单位待市政府采购设备后再开展相关工作。
二、指定筛查机构
根据我市各级医疗助产机构的年分娩数,2011年先确定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华侨医院、长坡中心卫生院、阳江中心卫生院、大路卫生院为第一批听力筛查机构,鼓励其他卫生院及农场医院创造条件开展听力筛查,未开展听力筛查的医疗助产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指定的听力筛查机构负责接收未开展听力筛查的医疗助产机构转送的新生儿。
三、筛查、诊断对象
(一)筛查对象
父母一方为琼海市户籍(含农垦)的活产新生儿实行免费听力筛查(初次筛查)。
⒈出生48~72小时(或出院前)新生儿。
⒉出生时在医院未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生后2—5天初筛未通过的或者有高危因素应定期进行复查和监测的对象,在婴儿出生42天健康检查时应补筛或复筛。
⒊3周岁以下婴幼儿有下列高危因素之一者,应列为重点筛查、复查和监测对象,并跟踪随访至3周岁:
⑴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监护时间超过24小时;
⑵有听力障碍家族史;
⑶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引起宫内感染;
⑷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⑸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⑹患高胆红素血症;
⑺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⑻患细菌性脑膜炎;
⑼出生5分钟内Apgar评分低于4分;
⑽机械通气时间(使用人工呼吸机时间)超过5天;
⑾临床怀疑存在与听力障碍或感觉神经功能障碍有关的综合征。
(二)诊断对象:
3个月龄内复筛未通过者应转诊到省级听力诊断机构作进一步的检查以明确诊断。
四、筛查方法与要求
(一)方法
采用耳声发射法,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快速脑干诱发电位法。
(二)设施
有1间单独的听力筛查室,15平方米左右,保持相对安静,配一张简单的诊疗床。符合《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三)设备
筛查型耳声发射仪,有条件的单位可配备快速脑干诱发电位仪(AABR),计算机。
(四)人员
⒈筛查业务管理人员:每个筛查机构应指定1名主治以上医师负责筛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⒉筛查人员:具体负责听力筛查工作。须具备医(护)师以上职称,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专项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并取得《结业证书》。
五、筛查程序
(一)告知:孕产妇入院后,产科工作人员应告知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做法和意义,签订《海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附件1),并保存于病历中存档。对尚未开展听力筛查的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应对新生儿家长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包括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时间和本辖区的指定筛查机构地点。并签订《海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家长凭《海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副联,到指定听力筛查机构对新生儿进行筛查。
(二)初筛:新生儿出生48-72小时后,筛查人员对其进行听力筛查,填写《海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本》,留存新生儿父母一方琼海籍户口本复印件,并向家长出具《海南省儿童(新生儿)听力筛复查报告单》(附件3),一式二联:第一联和原始筛查记录由筛查单位保存,第二联交新生儿监护人保存。
(三)复筛:对出生时筛查未通过或因特殊原因未接受筛查的婴儿,由助产单位人员填写《海南省新生儿复筛及延迟听力筛查预约通知单》(附件4),一式二联:第一联由筛查单位保存,以便提醒新生儿监护人及时返院复查,第二联交新生儿监护人保存。同时告知家长在婴儿出生第42天,持预约通知单到新生儿出生单位或指定听力筛查机构进行复筛。
(四)转诊:复查仍未通过的,由复查机构填写《海南省高危儿听力筛查转复诊随访预约通知单》(附件5),
发出转诊通知,转复诊预约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由筛查单位保存,以便及时提醒新生儿监护人;第二联交新生儿监护人保存。并告知家长在儿童3个月龄前持预约通知单到省妇幼保健院(海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确诊。发出转诊预约通知单的筛查单位应同时通知市妇幼保健院,协助督促及时复查、确诊。
(五)高危儿管理:对通过听力初筛但有以上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告知家长在婴儿出生第42天,持转复诊预约通知单到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复筛,复筛不通过的要将其转诊至省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进行确诊。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做好听力障碍高危儿3岁前的连续监测,3年内每6个月随访一次,并填写《海南省高危儿听力筛查随诊登记本》(附件5)。
(六)对已确诊为听力障碍的儿童,市妇幼保健院将其纳入儿童系统保健体弱儿专案管理范围进行追踪管理,市残联将其纳入听力语言训康复救助与服务范围。
六、治疗与干预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听力障碍诊断中心应对有听力障碍的患儿针对病因提出治疗意见。
(一)选择配带助听器:对尚残留部分听力(轻—重度听力障碍)的患儿,依据有关标准选配适当助听器进行听力矫正。
(二)人工耳蜗植入:对重度和极重度耳蜗性感音神经性耳聋患儿在应用助听器无效后,进行人工耳蜗植入。
(三)进行听力语言训练:在佩戴助听器或植入人工耳蜗后,安排患儿进行适当的语言训练,促进患儿言语—语言发育。
七、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局要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按照《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区听力筛查机构的资质进行严格认定,并在琼海市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布;及时掌握辖区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进展情况,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负责本辖区新生儿听力筛查数据汇总核实后上报同级财政,为财政拨款提供依据。
(二)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工作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按妇幼卫生报表上报的时间与渠道将逐级上报;负责督促需复查的儿童及时复查、确诊;负责听力障碍高危儿的跟踪随访和管理工作;负责听力障碍患儿的系统保健管理;协助诊断机构与残联联系对患儿进行康复训练。
(三)听力筛查机构是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具体实施单位,应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并备案,严格遵守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听力筛查工作。要成立由分管院长为组长,医务科、耳鼻喉科、产科、儿科(新生儿科)共同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具体实施;完善设施、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广泛宣传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意义、相关知识和具体做法,实行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知情选择制度;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常规,定期进行筛查、诊断资料的登记、统计和分析总结,提高工作质量;从事听力筛查的技术人员应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持证上岗;每季度向市妇幼保健院报送《海南省儿童(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季报表》,对通过初筛的高危儿要报送至市妇幼保健院,并配合市妇幼保健院做好随访工作。对未通过复筛的新生儿,及时督促家长带其至省新生儿听力诊断中心进行听力复查与诊断。
八、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
新生儿听力筛查经费为50元/例,其中省财政补助22.8元/例,市财政配套27.2元/例。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预算,用于项目启动、会议、培训、表格印刷及听力筛查仪的采购。
(二)报账
筛查单位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的筛查资料(听力诊断登记本及父母户口本复印件)及报表报送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核对后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按每人50元的经费拨付给筛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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