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海南省妇幼卫生监测方案》的要求,为获得准确、可靠的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资料,观察2011年-2020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动态变化和提供我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要死因,为提出和制定改善儿童保健服务新对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与各级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5岁以下儿童出生死亡监测工作组织领导和组织监测方案的实施。
市妇幼保健院为本监测方案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全市方案修订、业务培训、资料的收集审核、年度质控、统计分析,完成全市监测报告。
各卫生院在市妇幼保健院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监测方案的实施,组织村级业务培训、资料的收集审核和按时上报。同时负责督导村级监测人员开展工作,按时审核村级上报资料,召开季度例会,完成年度质控,接受省、市级的检查。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
(一)监测范围
我市3个镇5个国家级监测点。即大路、阳江、文市、潭门、福田为国家级监测点。
(二)监测对象:
监测地区家庭户中全部0-4岁儿童为监测对象。妊娠满28周(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其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指标之一,而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均报告死亡和死因。
监测对象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地户口
已报户口的儿童以本人户口为准;未报户口的儿童以母亲妊娠期系统管理或户口所在地为准。
(1)户口在监测地区,居住在监测地区。
(2)其母户口在监测地区,在外地工作或居住,妊娠分娩回到监测地区。
(3)抱养的子女以监护人户口在监测地区为准。抱养当年出生的婴儿,须纳入当年活产数统计;抱养非当年出生的婴儿,不纳入当年活产数统计。若发生死亡,死亡数均须统计。
户口在监测地区,离开本地一年以上者不列为监测对象。
(二)非本地户口
(1)非本地户口:户口不在本地而暂住监测地区的孕妇分娩的活产儿,或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指本市以外的流动人口,不包括乡镇与乡镇之间的流动人口。
(2)非本地户口居住1年以上:户口不在本地而在监测地区长期连续居住1年以上者。
三、监测内容
1、活产数、1-4岁儿童数和总人口数。
2、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和死亡原因。
3、5岁以下儿童死亡时间、地区、人群分布。
4、5岁以下儿童卫生保健服务的基本情况。
四、资料收集
(一)监测年度:按照“3+1”年度上报,即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监测年度。
(二)资料收集工具:
一册(0-4岁儿童花名册)、一表(季、年报表)、 一卡(死亡报告卡)
1、《0-4岁儿童花名册》:以村为单位由村级监测人员填写,监测期间每出生1例新生儿(或新迁入的儿童)随时填写。每季度对本村5岁以下儿童进行核查,如存活,在0-4岁儿童花名册的相应时间空格内划√;有死亡、迁出等情况记录在备注中。
0-4岁儿童花名册,存放在村卫生室、镇卫生院。每年将各村超龄儿童的花名册集中存放在市妇幼保健院。各级人员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2、《0-4岁儿童死亡报告卡》:监测点每例0-4岁儿童死亡,由村监测人员10日内上报镇卫生院妇幼专干,镇卫生院妇幼专干在7日内进村入户核实,填写“儿童死亡报告卡”,并记录在0-4岁儿童花名册及儿童死亡登记册上。此外,镇卫生院及时填报来自监测点的0-4岁儿童死亡报告卡,每季度交市妇幼保健院,并在例会上核对,解决重卡、漏卡问题。
市妇幼保健院每年11月将本一年度全部死亡卡报送省妇幼保健院;同时应将全部死亡卡内容转抄到“儿童死亡登记册”上,作为原始资料保存。“儿童死亡登记册”上所有项目应与死亡卡一致。
3、《0-4岁儿童死亡监测报表》:每个监测点镇卫生院,每季度填报1张,交市妇幼保健院,由市妇幼保健院汇总成1张。每年2月,市妇幼保健院还要填报1张上一年度全年的汇总表上报(包括全年的补漏数)。
(三)资料收集方法:
建立以市妇幼保健院为中心的村、镇、市儿童出生死亡报告网,并逐级上报至省妇幼保健院。
(四)资料报告时间与内容
国家级监测点的村、镇、市级实行季报制度
级别 | 时间 | 报表内容 |
村报镇 | 每年2、5、8、10月10日前 | 1、0-4岁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 |
镇报市 | 每年2、5、8、10月20日前 | 1、0-4岁儿童死亡监测季、年报表 |
市报省及网络直报 | 每年2、5、8月28日前 | 1、 0-4岁儿童死亡监测季、年报表 |
市报省及网络直报 | 每年11月15日前 | 1、0-4岁儿童死亡监测季、年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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