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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2 17:04:00阅读次数:3067来源: 省卫生厅

海 南 省 卫 生 厅 文 件

琼卫医〔2012〕93号

海 南 省 卫 生 厅
 关于加强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为有针对性地解决群众“看病难”的问题,改善医院服务,方便群众就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卫生部相关工作要求,我厅委托省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开展全省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建设(琼卫医函〔2012〕40号)。目前全省预约网络平台(http://www.hk515.com)已经开通,现将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努力实现全省预约诊疗系统的建设目标。由我厅牵头,省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开展面向公众的预约诊疗服务。该系统建成完善后,将支持网络预约、呼叫中心预约、手机客户端软件预约等多渠道服务,网络平台具有100万用户同时在线的服务能力。在实施实名制预约挂号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检验和影像检查、门诊适宜治疗项目、办理入院登记等多种预约服务。
  二、各有关单位要尽快加入全省预约诊疗系统。全省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要立即与项目负责单位联系,加入该系统;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以后逐步加入该系统,开展社区预约诊疗;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的上下级医疗机构之间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转诊预约。
  三、加强预约诊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和技术保障。
  ㈠ 全省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要成立预约诊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实施及监督协调,并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名单报省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
  ㈡ 各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多种媒介和形式,向社会和本单位职工宣传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及具体方法,公布预约诊疗网站、预约电话。
  ㈢ 各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要配备专业人员,强化培训和技术支持。要求各单位配置可上网的预约诊疗服务电脑1台以上;安排系统管理员、排班人员、预约挂号取号人员、现场预约人员,并通过培训使他们掌握预约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
  四、认真落实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内容。
  ㈠ 有效管理基础数据和基本信息
  1、各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向省预约诊疗服务系统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科室设置、医师名单和简介、排班信息、号源信息、预约信息等数据,以便卫生行政部门监管和汇总统计。
  2、门诊号源信息、停诊信息、换诊信息等基本信息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管理和维护。基本信息实行实时动态管理,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基本信息如有变化,原则上应提前7天登录相应平台进行变更和调整;停诊换诊信息按照有关规则处理。
  ㈡ 逐步扩大预约诊疗数量和比例
  门诊号源投放应遵循分类管理、逐步扩大、互联共享的原则。
  1、各医疗机构针对普通门诊和专家门诊资源与需求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的普通门诊号源和专家门诊号源,投放到省预约诊疗服务平台。
  2、各医疗机构总的开放预约门诊号源的数量或比例应逐年增加。省预约诊疗服务平台试运行阶段,医疗机构的号源投放可从专家门诊号源开始,逐步扩大至普通门诊号源。投放至省预约诊疗服务平台的专家门诊号源不低于全部专家门诊号源的20%,剩余号源用于现场挂号或其他方式预约。
  3、各医疗机构要制定详细的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号源分配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所有号源在省预约诊疗服务网站、电话预约、手机客户端预约和现场挂号等多种挂号途径上互联共享、实时自动调整和分配。
  ㈢ 严格执行预约诊疗服务的规则
  预约诊疗服务的规则具体详见附件。
  联系人:郑文菁,卢晨阳
  电 话: 18689806007(郑);13707577113(卢)
  传 真::68658238
  电子邮箱:wenjing5277@163.com; 13707577113@163.com

  附件:预约诊疗服务的规则

海南省卫生厅
 2012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预约诊疗服务的规则

  1、预约途径:省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完善后可提供网络预约、电话预约、手机客户端预约等途径。目前使用网络预约(预约网站http://www.hk515.com),其他方式待逐步开通。各医疗机构在挂号现场登陆省预约诊疗服务平台也可接受患者现场预约。
  2、预约流程:患者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登录省预约诊疗服务平台→选择医疗机构→选择科室→选择医生→选择时段→完成预约程序。
  3、预约条件:预约采用实名制,患者预约时须提供真实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号(限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港澳台同胞证)、手机号等真实信息。就诊当天取号时出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必须与预约时登记的一致。代预约时需使用患者的身份证件。16岁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青少年、儿童患者预约的需使用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并在挂号时出示。预约前须先注册,一个手机号和有效身份证件只能申请一个注册号。
  为防止“炒号”,同一身份证件在同一天预约的医疗机构数不能超过2个;同一身份证件同一天在同一医疗机构预约次数不能超过3次;同一身份证件同一天在同一医疗机构同一科室的预约次数不能超过1次。预约限制视执行情况及时调整。
  4、服务时间及预约周期:省预约诊疗服务平台提供24小时网络预约、电话预约(待开通)。医疗机构设定的预约挂号开始时间应在预约门诊开诊前7天,截止时间不得早于预约门诊开诊前一天的下午3点。
  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分时段预约措施,划分时间段安排患者预约就诊;提倡精确安排患者就诊时间,引导患者错峰就医,减少等候时间。
  5、医师停诊或换诊处理:医师门诊一旦进入预约程序,原则上不得停诊。因特殊原因不能如约坐诊的,可由本单位同级别医师换诊。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相应平台及早发布医师停诊、换诊信息,停诊、换诊信息必须在医师坐诊时间的24小时之前发布而且确保通知已预约的患者,并保持与省预约诊疗服务中心的沟通。对于突发性停诊、换诊,医疗机构应当对已到现场就诊的预约患者全力做好沟通和补救工作,避免医患纠纷。
  6、预约患者取号和就诊顺序: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的预约挂号取号窗口或由一站式服务中心提供预约挂号的取号服务。预约成功后,患者凭省预约诊疗服务平台的手机提示信息,就诊当天前往医疗机构,在规定取号时间内到相应地点取号,超过规定的取号时间30分钟以上,原则上预约作废;如因特殊原因延误,患者可与医疗机构协商视情况安排就诊。
  根据相关规定,患者就诊顺序可以实行“预约优先”。除按时间段预约的患者外,预约患者先于现场挂号患者就诊,同为预约的患者按预约顺序就诊。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合理实行“预约优先”制度。
  7、改号退号和违约管理:已成功预约的号单不可更改,如更改须取消后重新预约。已预约患者如果无法按时就诊,需要在预约门诊开诊前一天15 : 00前通过网络、电话等途径取消预约。
  已成功预约的患者,如没有办理预约取消手续,未按约定时间到预约的医疗机构取号就诊,则视为违约。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或不同医疗机构的违约次数将累加计算,每次违约将有短信提醒。如一年内违约累计3次,则该患者从最后一次违约起六个月内,不能享受省预约诊疗服务平台提供的预约服务,但不影响在医疗机构现场挂号。

海南省卫生厅办公厅
 2012年11月0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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